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书能否成为一方诉讼离婚的证据?

来源:深圳律师服务网时间:2020-04-03

 

        男女双方因感情危机“闹离婚”,有时会为解除婚姻关系达成书面的离婚协议,但双方或是因为和好,或是因为一方反悔等诸多因素,双方并没有去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这份离婚协议书并没有发生实质的效力,但往往风波又起,一方诉诸院要求离婚,那么这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写的离婚协议书能否作为离婚诉讼的证据呢?

       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有双方的签字,符合民事诉讼客观性要点,离婚协议书形式上是真实的,至于内容是否真实,不影响它具有证据客观性的特质。

       离婚协议书来源是否合法,只要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明该协议书是在受胁迫、欺诈等违法情形下签订的,那么离婚协议书作为证据的收集取得即为合法,离婚协议书在形式上也符合证据中书证的特征,所以离婚协议书具有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离婚协议书与一方当事人诉讼离婚的事实有着必然的关联,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子女抚养的处置它反映了男女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感情、财产、子女等方面的某种状态,与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请求有关联性,符合诉讼证据关联性的要点。

       以上我们论述了婚内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离婚诉讼中有作为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点,可以作为诉讼证据,那么离婚协议书能否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定案证据呢?答案是否定的,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书的证明力有限,只能作为离婚诉讼中的辅助证据,反映离婚案件中的某些事实,首先因为协议没有生效,其次协议的内容有很大可能是为达解除婚姻关系而作的让步,并不能真实反映全案的事实。但作为证据,保存好对自己有利的离婚协议书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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