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曹某涉嫌诈骗案,为曹某作无罪辩护最终被判拘役五个月,返还被扣车辆(罗湖区法院)

来源:深圳律师服务网时间:2015-07-24

  辩护词

  罗湖区法院:

  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诈骗一案中曹绍青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辩护人参加本次开庭的活动。在本案侦察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我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承办本案的警官及检察官了解了案件的情况,也递交过书面法律意见书,在阅读了相关卷宗,结合本案的基本情况,依据我国法律,我决定为本案嫌疑人曹绍青作无罪辩护,现提出以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一、犯罪嫌疑曹绍青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曹某是否构成诈骗罪,首先要确定曹某在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的故意,从本案的事实经过及曹某的主观状态来讲,曹某不具备诈骗的故意,更不具备与他人共同诈骗的“合意”,曹绍青的主观意愿到底怎样,只有从曹绍青本人在整个案件的表现来反映:

  1、从抽奖诈骗的事先预谋来看,曹某根本没有参与嫌疑人张某等人事先预谋诈骗的组织、分工。曹某从事交通运输服务,有自己的车辆,办有运输许可证,曹某从事的是正当职业,张某租其车辆应属正常,曹某与张某谈好租车价格一天250元后,为其提供运输服务也无不妥。这个应是市场价,既不偏高,也不偏低。从这两期案情事实来看,第一次诈骗金额只有六百多元,第二次诈骗金额五千多元,共有33人涉嫌参与本案,曹绍青如果拿自己买的价值五六万元的车,参与这种低成本、低回报的诈骗肯定是不正常的。他的主观意愿也就是赚租车费,而不是去抽签骗钱。

  2、从抽奖诈骗的过程来看,曹某按租车人的指示将车开到指定位置,然后一直在车上等候,直到租车人回来,又按他的指示将车开走。其他嫌疑人下车后是抽奖诈骗还是卖衣服,曹某一概不管,也没有了解的必要,更没有必要参与,因为他就是一个搞出租车的。用完车就收钱。

  3、从事后的结果来看,无论其他嫌疑人卖衣服还是诈骗是否得手,赚了五千元也好,六百元也好,曹某只收取自己的车费250元,也就是说曹某是不参与其他嫌疑人的利益分配的,不会因为诈骗活动而获利,所以他也用不着去诈骗。

  4、从曹某的一贯行为来看,他一直从事的都是营运租车服务,只不过这两次为其他嫌疑人提供了租车服务,作为一个长期从事营运租车服务,偶尔为犯罪活动提供了服务在所难免。营运出租车这一特定职业,也决定曹绍青没有诈骗的故意。这与犯罪活动中专门提供交通工具有本质的区别。

  综合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曹某根本就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主观意愿,他是一个营运出租车司机,靠自己的车、自己的劳动力赚取生活费,是合理又合法,他的主观意愿是好好开自己的车,多赚些车费。而不是骗别人的钱。而不是特意为犯罪活动提供交通工具。

  5、曹某与其他犯罪嫌疑人没有共同诈骗的“合意”

  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在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特别重要的一点是有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且这种认定是在两个层面上:一个层面是每一个共同犯罪人对于共同所犯之罪本身具有故意;如果故意的内容不一致,不成立共犯。第二个层面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意联络。如果不存在犯意联络,也不构成共犯。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层面的故意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是共同犯罪。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曹绍青与诈骗犯罪团伙不构成共同犯罪。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曹绍青一直从事交通运输服务,曹绍青有自己的营运车辆且有合法的营运牌照;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曹绍青并不熟悉诈骗犯罪团伙成员,在此之前曹绍青也不知道这些人进行诈骗行为,因为抽签中奖本来就有很大的隐蔽性,一般人是看不出来,只是其他嫌疑人在从事犯罪过程中租用了曹绍青的车作为交通工具;再者,从其他犯罪嫌疑人陈述得知,其他嫌疑人在租用他车之前和租用过程中并没有告诉自己他们是犯罪分子,也没有告诉自己他们租车是为了去实施犯罪,而是告诉他去抽奖卖衣服,依双方约定的按路程计费(每趟250元),当然曹绍青有可能推测到抽奖中将卖衣服是骗人,知道但并不表示曹绍青想去骗人,再说抽签中将买衣服在未经法院审判前,在此之前又有谁能说抽奖中将卖衣服是构成犯罪的呢。

  3、犯罪嫌疑人曹绍青将自己的车租给其他嫌疑人作为交通工具虽然存在一定的过失,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

  犯罪嫌疑人曹绍青长期从事交通营运服务,由此可见,曹绍青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将自己的车租给其他嫌疑人在诈骗犯罪中所起作用并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在此之前没有刑事犯罪案底和行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记录。因此,我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曹绍青不应认定是犯罪。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显曹绍青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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