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

涉外离婚管辖的有关规定

来源:深圳律师服务网时间:2020-05-10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以下是涉外离婚案件管辖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相关知识: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以下是我国相关法律对“涉外离婚”的特殊规定: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住所地:户藉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处所,需有证据证明

  ◇办理涉外离婚案件管辖原则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管辖与立案

  涉外离婚案件在起诉时,首先遇见的问题就是管辖和立案的问题:(1)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2)哪国法院具有管辖权;中国法院首先对一方是中国人,且向中国法院提起的案件,中国法院一般是受理的。但如果双方都是外国人,中国法院是何态度,对于这类案件,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目前,在上海,法院的一般做法是,对于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一般受理,并做出调解书。但是,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若被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的,原告在中国起诉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若仅有原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或者在中国境内均无住所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规则

  各国都认为离婚案件关系到本国的公共秩序,关系到本国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凡案件与一国有联系的,该国就积极主张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综合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主要采取两个原则:一种是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为标志的属地管辖原则;另一种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为标志的属人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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